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进行行省改革。罗马对东地中海地区的治理便是在这一行省改革的框架下进行的。行省被划分为两个类别。叙利亚行省、奇里乞亚行省和加拉提亚行省被列入元首行省行列,亚洲行省、卑斯尼亚与本都行省则归属于元老行省。不过,行省的划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发生变更。比如,原属于元老行省的卑斯尼亚与本都行省,在安东尼·庇护统治时期被划入元首行省的行列。
一、行省总督的任命方式发生变革
一方面,在名义上,皇帝是所【吃瓜网】 这个行省规模较小,而且 在 一段时期中仍保留着王权,故而在 公元70年以前一直由皇帝任命骑士阶层出身的长官或督办进行治理,并受叙利亚行省总督的 监管。
有 元首行省的 总督,他 通过 派遣特使的 方式施行管理,特使任期由元首决定。另一方面,元老行省的总督仍旧按照传统的 方式,由元老院在 卸任的 行政官员中抽签选出,任期一年。此外,在东方还有 一个特殊的 行省,即犹太行省。
虽然如此,奥古斯都尚未在东地
中海地 区全面推行行省制度。在 元首制初期,罗马在很大程度上依然 继承了 共和 国时期的 统治原则,维持国家统治现状。 但 是 ,东地 中海地 区的行省化程度日益加深。 共和 国时期和 元首制初期的 附属国领土都逐渐被组建为行省,叙利亚行省的边界向东、向南扩展,并一直延伸到幼发拉底河整个中游河段;东部新创立的科马盖奈行省、南部的 犹太行省和 阿拉伯行省都囊括了广阔的 领土;到塞维鲁王朝时期,美索不达米亚北部地 区也 最终归于 罗马治下。随着 帝国不断发展成熟,罗马尽可能地将所 有被征服的 领土均纳入并同化到一个统一的政府管理之下。二、罗马帝国借巡回法庭掌控行省司法审判权
司法管理是行省总督日常事务的
重头戏。罗马始终沿用亚洲行省组建之初便采用的 司法管理办法,即开设巡回法庭,并向其他 行省推广这项制度。 在 每个行省组建之初,《行省法》便对行省领土做出划分,将之分为不同的 巡回审判区,每个区设立一座城市作为巡回审判中心。总督每年定期赴行省各个巡回审判中心开设法庭。巡回审判中心的 选择一般要考虑如下几点因素:一是道路系统,要选择交通便利或沿海地区的 城市,这是 为了便于 总督的 行程;二是 人口密度,在 人口密度大的 地 区,巡回审判中心的数量也相对较多;三是城市的地 理位置,作为巡回审判中心的 城市一定是 该审判区内各处的居民都能就近抵达的 地 方。在 帝国时期,巡回审判中心的 地 位是 由皇帝授予行省城市的 一项特权,因此成为各个城市竞相追逐的荣誉。叙利亚行省的 巡回审判中心是安条克、贝里图斯、推罗、大马士革、利达和 耶路撒冷,此外可能还包括阿帕美亚、劳迪西亚、特里波利斯和 西顿等城市。共和 国时期和帝国早期,亚洲行省的 巡回审判中心共有 13个,到二、三世纪时,增至14个。
此外,其他
行省已知的 巡回审判中心包括,潘菲利亚行省的西德和劳迪西亚;奇里乞亚行省的 伊科尼乌姆和塔尔苏斯;卑斯尼亚-本都行省的 普鲁萨和尼凯亚。另外,在 马其顿、塞浦路斯、克里特-昔兰尼行省也存在巡回审判区。可以说,开设巡回法庭的 办法在罗马东方行省中普遍推行。到弗拉维王朝时期,巡回法庭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共和 国时期杂乱无章的 状态发展为较为成熟完备的 制度。在 这一制度框架下,总督开展其他 各项行政管理和 财务管理工作。比如,总督利用在各地 开设巡回法庭的 时机,审核城市的财务状况,巡视公共建筑工程。
三、行省总督负责监管财政事务及完善公共工程
行省总督必须保证行省按时向罗马交纳赋税。同时,总督还利用巡回审查之便,监督行省各地方的
财政状况,他 可以审查任何一座城市的 公共账目。例如,普林尼在治理卑斯尼亚-本都行省期间,到罗马殖民地 阿帕美亚巡视,并要求查看该城市的 账目,审查其借贷、税收及支出的 情况。对于
公共建筑物或公共基础设施,行省总督要亲自前往视察,对需要整修或尚未竣工的 建筑工程提供资助。安东尼在 巡视东方行省期间,曾在 希腊向雅典人馈赠厚礼,命令其维修麦加拉的 元老议事厅,在 奇里乞亚的 塔尔苏斯城,他修建了 一座体育馆,并下令重建在内战中遭受重创的 克桑图斯城。总督的 这项职责在帝国时期得到延续,普林尼就曾为卑斯尼亚的尼科米底亚修建了一条新的 输水道,他 为此还亲自去考察了 水源地 。行省总督也 肩负着 修筑道路的 任务,而驻守在行省的 军队往往承担了 行省公共道路的 修筑与养护工作,同时负责保卫行省道路的 安全。
四、罗马帝国向行省派驻军队
在共和国时期,东地
中海地区的 罗马军团变动较大,不但 军队规模不固定,而且 没有相对长期的 驻地 。在 公元前88年,小亚细亚大概只有 一个军团的 兵力,后来苏拉带来5支意大利军团,但 不久即撤离,只留下两支军团驻扎在亚洲行省。奇里乞亚行省军团的 数量变化更能体现出这一点。公元前74年,路库鲁斯来到奇里乞亚行省时,那里已经驻扎了两个军团,不久他又
新增一个军团。公元前68年,奇里乞亚军团数目依然 是 3个,但 到公元前56年,又 恢复为两个。公元前51年,西塞罗担任奇里乞亚行省总督时所 接掌的已是两个兵员不足的 军团。在
帝国时期,罗马东地中海地 区总体上处于 平稳状态,因而多数行省都不需要设军队驻防。但对于 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 行省,罗马统治者 依然派驻重兵守卫。这些驻军的数目较为稳定,且 拥有 相对固定的 驻地 。在 叙利亚行省,奥古斯都时期有3个军团驻守。至公元14年,罗马共派驻4个军团,包括高卢第3军团、费尔拉塔第6军团、弗莱坦西斯第10军团和福尔米纳塔第12军团。到公元106年,罗马在吞并纳巴泰王国,组建阿拉伯行省后,向博斯特拉派驻一支常驻军团,即昔兰尼卡第3军团,以取代原来临时驻守的费尔拉塔第6军团或高卢第3军团,同时向佩特拉分派了 部分兵力。在 哈德良时代,出于 重组东部领土所 需,东方前线的 军团部署由原来的4个增至8个,这一驻军数一直保持到塞维鲁王朝时期。
除了
军团,行省还有 数目不等的 辅助部队以及可供调用的 附属王国部队。小亚细亚的每一个行省都至少有 一支辅助步兵大队作为驻军。在阿拉伯行省的 前哨城市海格拉有 两支罗马辅助骑兵部队,其中一支骑兵,即盖图罗鲁姆骑兵队是 由犹太调入此处的 。公元1世纪,在
叙利亚行省的 格拉萨城驻扎着由色雷斯人组成的 奥古斯塔-色雷斯第一骑兵队。上述只是一些个例。据塔西佗记载,在元首制早期,罗马的 各个行省都有 联盟者 提供的 舰队、骑兵部队、辅助步兵中队,其数量与 正规军相差无几。据粗略估计,优利亚-克劳狄王朝早期,叙利亚的 辅助部队大约是 2万人,至尼禄时期增至3万人左右;附属国王的军队可以达到1.5万至2万人。在 遇有 紧急军情之时,行省总督所 负有 的军事职责往往在 重要性上超过 司法审判的 职责。因此,总督会推迟正常的 巡回审判行程,在 适宜从事战争的季节率领军队出征。战争结束后,再展开司法工作。例如,公元前23年前后,大马士革盗贼肆虐,叙利亚特使瓦罗·穆莱纳亲自率军镇压了 这起匪患;公元6年前后,罗马军队同样打击了 黎巴嫩山上不安定的伊图里亚人。
为了
保障城市安定,城市中通常配备警察部队。在 人群聚集的宗教节庆期间,也 要对匪患加以防控。东部行省最大的 外部隐患是 帕提亚帝国,这也 是 行省军团的 驻地 逐渐向幼发拉底河流域靠近的原因。在 外敌压境之时,驻守帝国其他地区的军团也 会被调派到东部边疆行省进行支援。此外,行省军队也
对邻近的附属国形成强大的 震慑作用。这方面尤以叙利亚行省最为突出。比如,希律去世后,犹太王国境内爆发了大规模叛乱,这些叛乱最终由叙利亚特使瓦鲁斯率两个军团镇压下去。为防止叛乱再度爆发,一支罗马军团被派驻耶路撒冷城。在尼禄统治末期,一支军团被安扎在 距离埃美萨只有45公里的 拉法奈亚,这无疑会对埃美萨王国形成监督作用。五、行省政府的构成
在
罗马帝国前期,行省尚未发展起完备的官僚制度,在 各个行省中部署的 官员也 为数不多。因而行省政府主要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行省总督作为罗马高级官员,掌握着
行省的军事、司法和财政等 大权。而且,行省总督也 有 权在 行省颁行法令。不过 ,总督权力并非不受限制,他 必须在 《行省法》所 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在 元首行省,元首特使还必须按照《元首授权令》的 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实际上,对行省重大事务的 决定权掌握在 皇帝的 手中,比如,总督无权判处罗马公民死刑,必须将案件移交给皇帝裁决。在总督手下是数量有
限的下属办事人员。公元2世纪的 一块碑铭显示,行省总督的 随行官员由扈从、信差、奴隶和士兵构成。总督所 行使的 每一项职权都有 相应的 直属官吏相辅佐。在 司法方面,有 若干名特使与 总督一起在 行省巡回审判中心执行巡查任务。
无论是元老行省还是
元首行省,都有 独立于 总督的官员,即由皇帝亲自委派的 行省督办。这些督办出身于 骑士或被释奴隶阶层,其级别远低于 行省总督。虽然 如此,他 们作为皇帝的代理人在 行省中的 地位却并不逊于 总督。一般而言,行省督办直接向皇帝负责。其职责较为广泛,主要包括督办负责与 财政事务相关的事宜,督办承担行省重大外交事宜和 督办也 负责维修道路或解决边界争端等 公共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