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下面,本文拟从产生、内容、意义以及相互联系等方面对三者略做简要的叙述和分析,希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帮助。...
1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下面,本文拟从产生、内容、意义以及相互联系等方面对三者略做简要的叙述和分析,希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帮助。【吃瓜网】
两税法,是
唐代后期的 赋役制度。 唐初所 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在土地 与 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 北魏开始至隋朝的 均田制和与 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 后来,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 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 ,脱离户籍到处流亡。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 均田制基础上的 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 已无法执行下去。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 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 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 赋税制度的 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
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 有 资产、土地 ,即算当地 人。一律上籍征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 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 ,按户等 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 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 在 州县依照其收入的 一定比例征税。两税法是
中国古代一次具有 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 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 征税名目,又 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 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 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 减轻。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 税源(这也 是 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 其地 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 相对减轻。三、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 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 贫苦农民身上的 赋役负担不均的 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 积极作用的 ,总之两税法是 与当时土地 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 ,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 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 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 转变,奠定了 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 基础。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
明代中期的 赋税制度。明朝中期,在 镇压了 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 存在 并且 在 继续发展。在 这种形势下出现了 旨在 挽救明朝统治的 张居正改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 赋和 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 按户征收两种。在 征收内容上主要是 征收实物和 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 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 当时是 比较合理的 。但 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 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 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 土地管理体制的 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其实早在
嘉靖十年(1531年)在 江浙、福建、广东等地 区就出现了 一条鞭法,以后“屡行屡止”。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 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 :①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 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②把过 去按丁、户征收的 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 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 部分摊入;③“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一条鞭法是
介于 “两税法”与 摊丁入亩之间的 赋役制度。在 我 国封建社会后期的 赋役制度的 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 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 的 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 商品经济的 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 松弛。此外由于 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 租的 产生和 部分农产品的 商品化起了 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总之,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 一件划时代的 大事,它上承唐宋的 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改变了 历代赋与役平行的 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 赋役制度,标志着 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 转变。摊丁入亩,又
称地丁合一,是 清朝在 “一条鞭法”的 基础上出现的 一次重大的 赋税制度的 改革。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 实行的不够彻底和 普遍,丁银和 田赋仍是 两个税目。随着土地 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 之丁越来越多,在 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 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 造成严重的 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 “丁随地派、均丁于地 ”的 赋役改革。后来清廷也 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一是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 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 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 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 国家的 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 “摊丁入亩”造了 有利条件。第二步即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在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广东、四川等 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 “地 丁钱银”,此后在 一些地区逐渐推广。雍正帝继续并完成了 康熙帝开始的 赋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摊丁入亩是
一条鞭法的 延续和 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它最终结束了 中国历史上人丁地 亩的 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 丁税已不存在 ,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 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 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 “富者 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 无立锥,反多徭役”的 状况。据记载,我 国自西汉至清初,每次人口统计数字最多时在 五六千万之间,这显然 是 人口不实的 缘故。地 丁合一后,人口数字急剧增加。乾隆十四年(1794年)为一亿七千万,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三亿六千万,这显然 与 实行地 丁合一之后,人丁负担从法律意义上说取消了是 有 密切联系的 。另外,摊丁入亩的 推广导致与古代赋役制度相联系的 人丁编审制度失去意义,农民不再被强制束缚在 土地 上,大量剩余劳动力可以流动,佣工、经商、从事手工业等,这显然 对商品经济的 活跃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