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月15日起禁校外培训?系误读,下面是吃瓜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近日,网络上有传言称将从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对此,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回应称系误读,下面大家就和小编一起看看10月15日起禁校外培训?系误读。
10月15日起禁校外培训?系误读
9月12日,教育部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近日,一些网络传言10月15日起全面禁止校外培训,此信息属对《办法》的误读误解。【吃瓜网】
《办法》并非网传的
要全面禁止校外培训,而是 要依法管理校外培训,让合规者受到保护,让违法者 付出代价,使校外培训在 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别提醒广大家长和
学生,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训,更要选择具备资格资质的 培训机构。为方便家长查询,教育部开通了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 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家长可通过平台“校外培训家长端”APP,选择具备资格资质的 校外培训机构;要注意缴费安全,防范“卷款跑路”等 资金风险,通过 平台完成培训缴费,切勿通过 转账或现金等 方式将培训费用支付给除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维护好自身的 权益,守护好自己的 “钱袋”。明确行政执法依据
当前,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法律法规中对校外培训领域的 违法行为和 法律责任作了 部分规定,但 在 林华看来,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在 实践中给一线执法部门和人员在 办理具体案件时带来较大挑战,可能导致类似案件不同处理,进而损害校外培训执法的 公正性和公信力。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指出,《办法》出台前,不同地方针对校外培训问题有
不同处理思路,导致各地 针对校外培训的 处理存在 较大差异。 《办法》的出台让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有 了 明确依据,具有 一致性和 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
行政执法主体和管辖适用范围,并对执法过 程中的 程序问题进行了 规范,不仅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 法治保障,也确保了 可操作性,有 助于 促进有 效实施。《办法》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进行了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 执法主体。同时,明确管辖部门,规定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经审批的 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 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 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办法》特别明确了
衔接机制。“行—行”衔接机制方面,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 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 部门予以处罚;“行—刑”衔接机制方面,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 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是
依法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申素平发现,行政处罚法虽然对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和 执行提出了 基本程序要求,但 在 实践中仍无法完全解决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立案、如何调查取证等 程序性难题。比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但 并没有 对立案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办法》第四章“处罚程序和执行”规定了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 法定程序,从行为主体、违法事实、实体罚则、管辖部门、处罚时效五个方面明确了 立案标准,并规范立案流程。申素平注意到,《办法》在
明确行政机关在调查过 程中可行使职权的同时,还明确了 告知和 听证流程,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予以充分保障。这具有 维护公民实体性权利、保障行政目的 实现等 重要价值与 现实意义。精准打击变异培训
自2021年“双减”改革实施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
阶段性成效。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10月,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由原来的 12.4万个压减至4932个,压减率96%,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原来的263个压减至34个,压减率87.1%。但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在 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 存在 ,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
违法行为。《办法》列明了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 认定情形,规定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 专门的培训场所 或线上培训有 特定的网站或者 应用程序、有 两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 相应的组织机构和 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 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必须把隐形变异培训问题整治作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
重要内容,依法坚决予以打击。”上述负责人指出,未经审批擅自有 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退费难”风险等 各种隐患,极易损害家长权益和 学生身心健康。对此,《办法》明确擅自有
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 情形,并具体列举了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 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转线上”行为;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 场所有 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转地 下”行为;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 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换马甲”行为这三类隐形变异行为,并设置兜底条款,制定了 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学科类校外培训隐形变异培训行为是
当前校外培训执法的 重点和难点,现行上位法缺少对此类情形的 规范,存在 立法空白。”林华认为,《办法》通过 列举隐形变异培训情形和确立兜底条款,有 利于依法精准打击学科类隐形变异校外培训行为。林华注意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
校外培训帮助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对违规提供场所 和 违规提供互联网通信相关服务的 帮助行为设定责令改正、警告或者 通报批评法律责任。结合此前被查处的各类隐形变异培训案件,林华认为,对违规协助的
第三方主体设定行政处罚有利于 加大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校外培训场所 、校外培训软件的 非法提供,完善校外培训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