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2月22日消息 在重磅网游文件征求意见后,游戏行业的“天”塌了!
今日上午尾盘,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信息量惊人!受此影响,各大游戏股纷纷闪崩。午间收盘,腾讯跌超7%,网易则跌超12%。
午后A股和
港股开盘后,游戏股狂泄!腾讯股价跌超14%,日内成交额超200亿港元,网易股价跌幅一度扩大至28%,创纪录最大盘中跌幅。A股方面也
是 惨不忍睹,吉比特、三七互娱、南方传媒、巨人网络、天威视讯等多股跌停,昆仑万维、中文在 线、蓝色光标跌超10%。多只游戏传媒类ETF也纷纷大跌,游戏ETF跌停,游戏动漫ET、游戏ETF逼近跌停。各大厂商运营套路遭到重创
值得注意的
是 此次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当前各大游戏厂商的 游资经营思路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各大厂商频繁使用的 “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 运营套路遭到重创,此外得以炒作、拍卖等 形式拍卖游戏道具也 被严打。意见稿其中提到,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
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征求意见稿更是
直指各大游戏厂商“七寸”——用户充值。意见稿明确提出所有 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此外,意见稿明确提出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不得出现未成年人打赏情况。要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对容易导致沉迷的
、存在 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内容的 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登录;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的 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 使用其服务中的 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 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以及陪练、代玩等 第三方服务。有
业内人士指出虽然 目前来看还是 征求意见稿,但如果落实对游戏企业打击较大,会切实影响盈利能力,目前有 的 游戏一个道具十几万到上百万都有 ,落实了这些都不行了 。以下为《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网络游戏出版单位许可准入标准
《管理办法》提到,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依法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
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应有
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 需的必要的 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 存储设备须存放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除法定代表人和 主要负责人外,应有 8名以上具有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认可的 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 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 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人员不得少于 3名。2.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许可准入标准
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
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依法经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且
应当有 确定的 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 需的 必要的 专业人员、设备以及管理技术措施,相关服务器和 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网络游戏审批制度
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前,须由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
单位向所 在 地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网络游戏出版和运营单位取得网络游戏批准文件后,应按批准文件要求,自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游戏出版运营,超期不能出版运营的
,应及时向属地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4.禁止买卖、套用版号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买卖、套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5.禁止强制对战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
6.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
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
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7.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发放及交易规范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将用户获得的
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成法定货币,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兑换小额实物的 ,实物内容及价值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8.随机抽取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在提供随机抽取服务时,应对抽取次数、概率作出合理设置,不得诱导网络游戏用户过度消费。同时应为用户提供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币直接购买等
其他 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 方式。9.宣传推广规范
为网络游戏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的
单位,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 有 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内容不符或者 证明文件不全的 网络游戏广告。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高额打赏。网络游戏的 宣传推广不得含有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 列内容和 其他 法律法规禁止内容。10.终止运营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终止出版、运营网络游戏的
,应提前至少60日予以公告,并向所 在 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 网络游戏币及尚未失效的 游戏服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 用户接受的其他 方式进行退换。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11.未成年人保护,时段时长和消费要求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遵守以下规定: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对容易导致沉迷的 、存在 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内容的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登录。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的
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 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 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 付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以及陪练、代玩等 第三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机抽取服务;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打赏情况;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12.防沉迷制度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
产品和 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 内容、功能或者 规则,提供面向用户的 防沉迷举报受理服务,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13.未成年人身份核验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通过
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 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14.鼓励精品原创游戏
鼓励研发和推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科技进步,具有
创新价值,有 利于身心健康、寓教于乐的 网络游戏。15.鼓励国际合作
鼓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开拓海外市场,加强网络游戏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大江大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