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驾处罚标准
(一)酒后驾驶: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二、酒驾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驾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
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1、在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 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
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 变造的 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
构成妨害公务罪等 其他 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
醉酒程度、是 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 情况,确定与 主刑相适应的 罚金数额。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 抽取血样过 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 ,应当拍照、录音或者 录像;有 证人的 ,应当收集证人证言。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
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 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 ,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
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 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 醉酒标准的 ,应当认定为醉酒。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 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