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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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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许多职业都很危险,因此职工在工作中容易受伤,很多人都不清楚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所以华律小编为您准备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74290931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746458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36981260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7005299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718384330%。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91949817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310620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6911731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42438957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5269358075%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6.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934102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74278011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17693201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95845192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23935608孤儿每人每月在93532295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45286195各供养亲属的19837936抚恤金之和54937910不应高于42291985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97984256工资。供养亲属的49710813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68609614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17587883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309489005847819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26851478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29061922情况特殊,经设区的21544970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73243136延长不得超过81743903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54479023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4118418522340182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64266907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49370060,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41037384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4017884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29657486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53485306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989042550%、40%或者8597429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95586607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64006200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59684213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5302685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30960961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59047846最低工资标准的51989261,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45886126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91306242伤残津贴的66862427,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86972488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11113150,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38263869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29719455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3564214当地93593737最低工资标准的98114076,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48834424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6896793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1984114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56033673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81020851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34223511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12273098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380079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26487220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1870527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74278011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17693201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95845192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23935608孤儿每人每月在93532295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45286195各供养亲属的19837936抚恤金之和54937910不应高于42291985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97984256工资。供养亲属的49710813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47115134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26453556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69272756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6068955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5992722272520347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45708917,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60619798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48772641困难的50729017,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3001788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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